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花鈺媛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2492元,相對人今尚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為證,信為真。且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萬2492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