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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美伶  
相  對  人  台灣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7,990元,其餘款項14萬8,580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2月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對造人同意給付林美伶返還代墊款13,269元、積欠工資80,761元、資遣費112,540元,…給付方式為分三期即113年12月20日給付71,259元、114年1月20日給付67,656元、114年2月20日給付67,655元,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1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又相對人僅於113年12月24日給付5萬7,990元,其餘款項14萬8,580元則迄今仍未給付,亦有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