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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李亦真  
相  對  人  日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4,294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2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如調解方案:……2.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資遣費、特休工資、補休工資)如勞方李亦真等11人請求項目及金額(李亦真:114年9月工資32,601元、114年10月工資34,584元、114年11月工資32,019元、114年12月工資16,547元、資遣費8,543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14年12月16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李亦真等11人原留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24,294元(計算式:32,601元+34,584元+32,019元+16,547元+8,543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