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謝駿銘
相 對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6,007元(即
資遣費、薪資),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其相對人為日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據此聲請准許就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