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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朱家偉  
相  對  人  宥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駿霆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85,000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7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和解金58萬5,000元,除第1期金額於113年7月24日於上班時間至資方公司向會計(黃秝蓁)領取8萬5,000元及第2期於113年8月25日匯款20萬元外,餘113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樹林大同郵局帳戶),其餘6期均為5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僅給付15,000元,剩餘之570,000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郵局存簿封面內頁等影本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57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