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榮昌
相 對 人 精銳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
相對人因
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13年9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及薪資新臺幣(下同)72萬元,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
前揭主張,固據提出113年9月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
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乃記載:「不成立,原因:申請人不同意調解方案,
本案調解不成立。」,是自
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
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