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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弈壬  
相  對  人  新創智慧健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湧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處理聲請人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678元,相對人今仍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信為真,兩造調解成立之金額為32,678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故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給付32,678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有據。且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2,678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