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吳麗華
相 對 人 宴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
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進行
調解,雙方
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7,551元(薪資及
資遣費),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
前揭主張,固據提出114年3月1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惟
觀諸前開
調解紀錄
調解結果欄
乃記載:「成立部分,成立內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1及2。
不成立,原因:
對造不同意
調解方案3。」,是自
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
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
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