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廖淑惠
相 對 人 宴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31,459元,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
惟資方不同意調解方案3、給付薪資及
資遣費之內容,因而兩造就薪資及資遣費部分調解不成立,是本件
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之情形,自無逕依該條聲請強制執行之
適用,故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