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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廖淑惠  

相  對  人  宴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立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31,459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資方不同意調解方案3、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之內容,因而兩造就薪資及資遣費部分調解不成立,是本件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之情形,自無逕依該條聲請強制執行之用,故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