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芷羽
相 對 人 宴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薪資及
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04,947元在案,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
兩造係於114年3月13日調解,其就工資213,000元及
資遣費191,947元,共計404,947元之調解結果為調解不成立,有114年3月1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
可稽,則依上列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兩造間之上列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