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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芷羽  
相  對  人  宴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立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04,947元在案,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係於114年3月13日調解,其就工資213,000元及資遣費191,947元,共計404,947元之調解結果為調解不成立,有114年3月1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則依上列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兩造間之上列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