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許添義
相 對 人 漢昆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陳明
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並提出
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完整內頁明細(需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迄今)影本或其他程度相當足以釋明
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
略以:
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兩造間於113年10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兩造同意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28萬130元,並自113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匯入1000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直至付完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在卷
可參,
堪認屬實。
惟查,聲請人並未具體陳明相對人實際給付情形為何,目前剩餘差額為何,且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之情事,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
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