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黃鈺雯
相 對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
法令遵循
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1,140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遵循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解方案。1.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工資)以31,14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31,14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