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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王進東  
相  對  人  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82,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2,000元(即薪資及資遣費),相對人今仍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4年9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82,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