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張妤柔
被 告 李裕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23日
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並請求依法退還裁判費,且經
被告具狀表示同意,為維護
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障原告撤回起訴
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