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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複代理人    張妤柔  
被      告  李裕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23日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並請求依法退還裁判費,且經被告具狀表示同意,為維護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障原告撤回起訴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