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聯樊夢想娛樂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玉玲間請求返還溢領
資遣費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
裁判費,又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繫屬本院,有
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
可稽,故仍
適用修正前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核定裁判費。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