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大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玉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起訴主張
相對人應返還不當得利
等情,相對人
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0巷00○0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本件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