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吳政達
相 對 人 竣奕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古恩承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
管轄法院。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或私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
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扣押款事件,屬無勞雇爭議關係之勞動事件,不適用勞動事件法第5、6條有關管轄之規定,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本件
相對人竣奕工程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苗栗縣○○鎮○○00000號」,相對人古恩承住所為「苗栗縣○○鎮○○路0巷00號」、
居所為「苗栗縣○○鎮○○路000○0號7樓」,依照前述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居所地、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