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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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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葳澤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膳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