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葳澤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