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史博文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秋智,其後於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張藝騰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