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史博文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應由張藝騰為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秋智,
惟其後於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按,
爰依
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張藝騰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