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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4號
原      告  蔡皓丞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被      告  城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廷恩  
被      告  禾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信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肆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肆拾貳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與第三項之間,應增載「原告
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