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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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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潘品伃  
被      告  阿米陀佛元宇宙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