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蓮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被      告  陳修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送達不合法),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