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陳佑瑄
被 告 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提起訴訟或
上訴時,應依其主張之
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起訴或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裁判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第一審裁判費尚不足1,2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