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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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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陳佑瑄  
被      告  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上訴時,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起訴或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第一審裁判費尚不足1,2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