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A女(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對照表)
被上訴 人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8頁第25行關於「法官徐玉玲」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逸儒」。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