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A女(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對照表)
上訴  人  巴黎捷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騰緯  
被上訴  人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8頁第25行關於「法官徐玉玲」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逸儒」。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