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萬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3704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徵收500元費用。此於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
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03704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請求之
債權金額為1萬913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規定,徵收聲請費用75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