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彥安
林熙武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環運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陳彥安、林熙武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3,320元、118,140元,原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1,76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元(1,630×1/3=543,元以下四捨五入)、587元(1,760×1/3=58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