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沈映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0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然其中工資78,000元及
資遣費3,250元,合計81,2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則
本件應徵收890元(計算式:1,890元-1,000元=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