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許洪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3,512元、加班費1,75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9日止之利息881元【計算式:(3,512元+1,750元)×(5+56/365)×3.25%=8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以及勞工退休金316元【計算式:(3,512元+1,750元)×6%=316元】,金額共計6,45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從而,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