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榮義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