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回育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114年度補字第14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