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董麗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口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57,727元(計算式:舊制退休金1,188,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49,348元+老年年金給付差額734,400元+特休未休則算工資385,979元=2,457,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82元,
惟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合計1,723,327元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4,494元(計算式:21,741元×2/3=14,494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788元(計算式:30,282元-14,494元=15,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