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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周賢龍  
被      告  金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eter Robert Bezuidenhout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及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各期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5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7,254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情。審酌上開聲明固為不同訴訟標的,惟均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而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僱傭期間原告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準,屬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原告係於00年0月出生,其起訴時為62歲,距屆滿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可工作期間為2年11月即2.92年,是依原告主張之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每月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7,254元,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458,980元(計算式:〈120,000+7,254〉×12×2.92=4,458,980),至於聲明第㈡、㈢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低於第㈠項,故以較高者定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計訴之聲明第2項按月給付工資120,000元部分於起訴前之孳息如附表所示148,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607,287元(4,458,980元+148,307元)。據此,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37元,為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之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8,479元(55,437元×1/3=18,47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起訴前各期利息(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
1
利息
12萬元
112年6月6日
114年6月1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見民事起訴狀第1頁本院收文戳章)
(1+361/365)
5%
1萬1,934.25元
2
利息
12萬元
112年7月6日
(1+331/365)
5%
1萬1,441.1元
3
利息
12萬元
112年8月6日
(1+300/365)
5%
1萬931.51元
4
利息
12萬元
112年9月6日
(1+269/365)
5%
1萬421.92元
5
利息
12萬元
112年10月6日
(1+239/365)
5%
9,928.77元
6
利息
12萬元
112年11月6日
(1+208/365)
5%
9,419.18元
7
利息
12萬元
112年12月6日
(1+178/365)
5%
8,926.03元
8
利息
12萬元
113年1月6日
(1+147/365)
5%
8,416.44元
9
利息
12萬元
113年2月6日
(1+116/365)
5%
7,906.85元
10
利息
12萬元
113年3月6日
(1+88/365)
5%
7,446.58元
11
利息
12萬元
113年4月6日
(1+57/365)
5%
6,936.99元
12
利息
12萬元
113年5月6日
(1+27/365)
5%
6,443.84元
13
利息
12萬元
113年6月6日
(361/365)
5%
5,934.25元
14
利息
12萬元
113年7月6日
(331/365)
5%
5,441.1元
15
利息
12萬元
113年8月6日
(300/365)
5%
4,931.51元
16
利息
12萬元
113年9月6日
(269/365)
5%
4,421.92元
17
利息
12萬元
113年10月6日
(239/365)
5%
3,928.77元
18
利息
12萬元
113年11月6日
(208/365)
5%
3,419.18元
19
利息
12萬元
113年12月6日
(178/365)
5%
2,926.03元
20
利息
12萬元
114年1月6日
(147/365)
5%
2,416.44元
21
利息
12萬元
114年2月6日
(116/365)
5%
1,906.85元
22
利息
12萬元
114年3月6日
(88/365)
5%
1,446.58元
23
利息
12萬元
114年4月6日
(57/365)
5%
936.99元
24
利息
12萬元
114年5月6日
(27/365)
5%
443.84元
小計
14萬8,306.92元
合計
14萬8,3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