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杜佳蕙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
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3元(計算式:2,210元×2/3=1,473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473元=73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