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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德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數額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院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勞動事件,因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未見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有勞動調解紀錄,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280,000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