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粘評間因請求返還技師牌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扣除前已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元(計算式:4100元-500元=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