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藝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97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4年7月28日提起
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7日)之利息請求17萬9,649元【計算式:970,000元×(3+257/365)×5%=179,6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均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4萬9,649元(計算式:970,000+179,649=1,149,649),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970元(計算式:14,955元×2/3=9,97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85元(計算式:14,955元-9,970元=4,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