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鍾仁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006元(含預扣工資78,000元、加班費38,653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801元、提撥勞退金20,55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33元(計算式:2,150元×2/3=1,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7元(計算式:2,150元-1,433元=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