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聖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特休未休工資23萬4,000元、健保費差額2萬1,736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5萬8,688元,其標的金額合計為41萬4,424元,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