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泳福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志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萬7138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5891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