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玉全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徐馨妤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資遣費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確認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故
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至於確認
非金錢給付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是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