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葳澤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108元(本金13萬7071元加計其中13萬4000元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2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