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范媁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易大文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0,49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20元(計算式:4,230元×2/3=2,82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10元(計算式:4,230元-2,820元=1,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