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上列原告與
被告卓芳貞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柒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原告前已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繳納壹拾捌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元(計算式:189,584元-500元=189,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