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游心怡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佑欣即美樂蒂髮藝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1,662元(計算式:工資44,385元+
資遣費146,584元+特休折算工資78,384+健保自負差額67,467元+退休金差額194,842=531,66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惟請求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退休金差額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3,380元(計算式:5,070元×2/3=3,3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60元(計算式:5,840元-3,380元=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