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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陳俊鴻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丰合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茹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張凱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代理人「余淑杏律師」記載,應更正為「余淑杏律師、張凱昱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