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少宏
即 被 告 嘉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
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於同年5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49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51至255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