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冬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4日繫屬本院,有
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
可稽,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請求被告林祐吉給付借款79萬7,474元,其中工資38萬元,依訴訟行為時之
法律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720元(計算式:4,080元×2/3=2,720元),另借款79萬7,474元部分,因不具
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
適用,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萬7,474元(計算式:380,000元+797,474元=1,177,47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2,720元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勞動調解聲請費1,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962元(計算式:12,682元-2,720元-500元-1,500元=7,96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