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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丁昭萃  

訴訟代理人  林嘉恩律師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孫世雄  
            林晏如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吳婕華律師
被      告  李聰江  
被      告  陳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前以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同一請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