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丁昭萃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孫世雄
林晏如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郭瑋萍律師
吳婕華律師
被 告 李聰江
被 告 陳冠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前以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
被告提起同一請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