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亭萩
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工資,備位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未休特休工資,
核屬勞動事件。然被告
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新竹縣,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