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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吳亭萩  
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工資,備位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未休特休工資,核屬勞動事件。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新竹縣,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