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王博毅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美商橘子摩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瀚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參仟零捌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106年6月3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玩具設計人員,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並於次月10日給付薪資。惟自112年8月起,被告開始出現遲發或未發薪水之情事,亦未依法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原告不堪被告長期積欠薪資,乃於113年6月3日通知被告,將於113年7月4日終止勞動契約,故以113年7月4日為最後工作日。嗣經兩造協商後,被告計算積欠原告之薪資、獎金等項目共1,323,087元,如附表所示,兩造遂於113年9月1日簽立薪資福利債權證明(下稱系爭債權證明),約定被告之還款計畫,應自113年9月起,按期於每月5日給付3萬元,直至結清為止,詎被告竟於113年9月5日給付第1期後,即未再給付,而系爭債權證明中,亦有被告未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之約定,其真意為被告如未依約分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293,087元等語。為此,爰依系爭債權證明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3,087元,及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員工薪資福利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LINE對話紀錄、系爭債權證明及其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政府114年1月13日函,以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4頁、第59至61頁)。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上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於原告請求之利息部分,其訴之聲明記載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算之利息,惟被告於113年9月5日曾給付3萬元,亦為原告所是認,並稱被告係於給付第1期後,始未按月給付,且系爭債權證明就利息部分,係約定以年利率3.75%計算直到結清。從而,原告請求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債權證明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3,087元,及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判決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以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未於上開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0
薪資
555,811元
0
E.R.B.久任獎金
108,333元 
0
利息(至2024/8/31)
247,450元 
0
三節禮金
1,500元 
0
勞退差額
38,160元 
0
E.P.S.F員工保障基金/資遣費
225,333元 
0
H.S.A健康儲蓄金
42,500元 
0
年終績效獎金
104,000元 
總計
1,323,087元